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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梯最新管理办法-检验检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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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梯最新管理办法-检验检测的规定

  • 所属分类:三菱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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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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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贵州电梯最新管理办法-检验检测的规定

  

第三十条 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的,经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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